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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关于修订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
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印发〈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〔2019〕2015号),国家税务总局对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
自2020年1月1日起,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,适用本公告。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〉的公告》(2015年第98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)附件中的SB06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国家税务总局
2019年12月31日
附件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费款所属期:自年月日至年月日
缴费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
缴费人名称:金额单位:元至角分
序号 | *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|
*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|
*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| *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| *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) |
本期应纳 费额 |
本期减免 费额 |
本期已缴 费额 |
本期应补(退)费额 | |
1 | 2 | 3 | 4 | 5 | 6=2/3 | 7=(3×4-5)×6 | 8=7*100%(或50%、10%) | 9 | 10=7-8-9 | |
声明: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,本人(单位)对填报内容(及附带资料)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、完整性负责。 缴费人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: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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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: 经办人身份证号: 代理机构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: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|
受理人: 受理税务机关(印章): 受理日期: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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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说明:
1.标记“*”为必填项目。
2.“缴费人名称”指《营业执照》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“名称”。
3.“在职职工”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(含1年)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的人员,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。
4.“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” 依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。
5.“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”依据残联(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)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。
6.“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)”: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,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;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,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。
7.“本期应纳费额”: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,填写“0”。
8.“本期减免费额”: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30人)以下的企业,按规定暂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100%计算减免费额。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,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,实行分档征收政策,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,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%(含)以上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50%计算减免费额;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%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10%计算减免费额。